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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各市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丹东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3

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我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且只能享受一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具有丹东市学籍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农村低收入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共九类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1000元补贴。

三、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我市区域内被认定为见习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包含非全日制学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开展见习活动后,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高校生自主创业后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场地补贴。其中:对于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除困难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外)中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给予最长2年每年3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群体中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给予最长2年每年5000元创业场地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群体中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给予最长2年每年10000元创业场地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或同一创业实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五、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从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未就业(仅办理登记失业,且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在单位参加过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含社会组织,单位重复招用已达到规定补贴期限的上述人员除外),按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