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学院创新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0号)和《沈阳工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学生课外开展丰富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从2015级学生开始,将创新创业学分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并制定创新活动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2015级开始,我校本科专业的学生毕业要求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创新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新创业团队、教师科研项目、发明创造、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学术论文、
创业实践活动、专业社团、创新创业宣传报道、技能培训等项目取得相应成绩,可向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学管理部审批,即可取得创新活动学分。
第三条 同一项目只能使用一次,如申请学分替代,则不能申请创新活动学分。
第二章 具体认定办法
第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分国家级、省级、校级,取得相应奖励后,可申请创新活动学分。
第五条 学生参加科研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及校级,完成科研后,可申请创新活动学分。
第六条 学生参与发明创造,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专利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以上成果可申请创新活动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及校级,取得成绩后,可申请创新活动学分。
第八条 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按刊物级别确定学分,论文正式出版后,可申请创新活动学分。
第九条 学生参加创业实践活动、专业社团,由相关负责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创新活动学分。
第十条 学生参加技能培训,取得培训证书后,可申请创新活动学分。
第十一条 认定参考标准中未列出但确属创新创业能力训练的项目,经学校审定可申请创新活动学分。
第十二条 以上创新活动学分分配,具体参考附件1。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创新活动学分由学生个人申报,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审核和认定。学生个人申报时需填写《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2)。
第十四条 创新活动学分的申报及认定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同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存档)。未满足4学分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在5月份可以进行一次补申请。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于12月底前完成创新活动学分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最终认定;同时将《创新学分认定汇总表》(附件3)报送教学管理部审核。
第十六条 各学院将最终认定的创新活动学分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中,成绩以通过和不通过形式登录。
第十七条 学生申报材料、审核材料等由各学院统一保存和归档。
第四章 其他说明
第十八条 在创新活动学分申报及认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学生所获学分,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级学生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沈阳工学院创新活动学分认定参考标准
2.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
3.创新学分认定汇总表
附件见下载中心
沈阳工学院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