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0号)和教育部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应用为本、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和近年来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经验总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促进我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建立具有我校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全面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现跨越性发展,达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校园启蒙,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的需要。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学校负责确定项目的类别、数量和经费额度,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和攻关项目、重点项目的结题验收;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的经费配套、一般项目的经费支持、一般项目的结题验收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意义,构建创新创业能力训练体系,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建立与本计划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五条 教学单位应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为突破口,按照“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以“科技成就梦想、创业改变命运”的教育理念为引领,充分发挥科技竞赛的牵引作用,真正实现“以做促学、以赛励学、学以致用”。
第六条 通过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引导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进行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创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理解创业与职业生涯发展的关系,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实现学业、就业、创业、事业的有机结合,建立“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团队合作、分享共赢、勇担风险、容忍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开展应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密切结合,建立“教学与科研互促、教师与学生互动、课内与课外渗透、自主与引导结合、创新与创业衔接、学校与企业对接、创业与就业统筹”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推进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学管理部(教学与学生管理)、资产财务部、行政管理部(人事工作)、党群工作部(团委)、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正确把握工作方向,高效协调相关部门工作,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并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本科生教学管理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具体负责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发布信息、组织申报、项目评审和结题验收等。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各二级学院副院长、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参加。具体职责是:负责全面规划本单位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条件,负责向学校推荐重点项目备选项目、审核确定一般项目及结题验收。
第十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组,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进行评审、指导、检查和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第四章 选题申报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项目选择上重点做好创新训练项目,积极开展创业训练项目,探索突破创业实践项目。
第十二条 学校重点资助选题适当、思路新颖、具有创新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的创新项目;重点资助选题范围适当,目标内容清晰明确,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实施条件有保障的创业项目。
第十三条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项目要求选题新颖、内容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方案有可行性。
(一)创新训练项目申报范围为:(1)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中形成、教学计划之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研究项目;(2)与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前期研究相结合的研究项目;(3)学生自主发明、创作、设计的能够体现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项目;(4)已经结题具有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5)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课题。创新训练项目一般为1年。
(二)创新训练项目申报人限定在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四年制一般应以2至3年级学生为主,五年制一般应以2至4年级学生为主。其他年级的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但一般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项目申报人需学有余力,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具有浓厚兴趣和较好素质;指导教师需具有较好的科研、技术开发和与企业合作的基础。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学院、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聘请一位指导教师,跨学科团队可聘请不同学科的两位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一)创业训练项目来源:(1)以往创新训练研究成果;(2)已具有专利的研究成果;(3)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型产品或者服务。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为2年。
(二)创业训练项目申报人限定在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四年制一般应以3至4年级学生为主,五年制一般应以3至5年级学生为主。其他年级的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但一般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项目申报人需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自主性强,对创业活动有浓厚的兴趣;指导教师需要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创业经验。鼓励跨学院、跨专业组建创业团队。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逐级申报,学校以答辩等形式进行初评、复评,确定攻关项目、重点项目及入围省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将最终结果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审批立项通知发布后,攻关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须认真填写《沈阳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依托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等条件,制定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有效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对攻关项目计划进展进行跟踪管理,主要审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科研日志、经费使用情况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日常管理由二级学院负责,学校对重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项目的中期检查。攻关项目、重点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项目未来时间工作安排和展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分析等,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攻关项目、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建议。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经费投入;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者,可适当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能超过项目主持人的毕业年限,否则应取消项目主持人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在攻关项目、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变更研究内容、变动参加人员、变动结题时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导教师认定,经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项目延期需在项目截止日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将撤销资助,终止项目,终止项目的指导教师不计算工作量。⑴独立完成项目的学生,由我校转出,或者休学、停学;⑵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无故延期且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二级学院和指导教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进入实验室等科研场所应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因研究需要离校24小时以上者,应征得指导教师和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的同意。外出调研时应注意人身安全、财物安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和项目水平,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专项经费,包括项目经费和奖励经费,分别对校级攻关项目、重点项目予以资金资助。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经费按照不同类型项目及需要确定经费支持额度,二级学院应配套补足缺额资金。一般项目由二级学院支持,额度自行确定。校级攻关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支持额度。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负责人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管下自主使用,专款专用,指导教师不得挪用学生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获批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项目经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项目实验费、资料费、调研费、耗材费、论文版面费、会议费、差旅费及创业实践相关费用等,经费支出要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照“专款专用、按项核算”的原则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流程,学生按照项目需要花销,经指导教师审核、二级学院审批,由学生到资产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七条 利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需办理学校资产登记,管理权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需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报告书》,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总结。
(一)创新训练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研究过程、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研究报告情况、研究过程日记的完整情况、研究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收获、研究工作有哪些不足、有哪些问题尚需深入研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发表论文和获得专利情况等。
(二)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虚拟企业运行报告、企业实践报告、创业报告等;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况;创业训练过程日记的完整情况,创业训练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创业训练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创业训练成果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托专家组对项目研究成果、实物及相关材料等对照立项申请或项目合同书进行结题验收。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为项目提供实验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全校各类实训中心(实验室)等教学资源面向学生免费开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一条 通过结题验收后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根据其工作量可获得相应的创新活动学分。攻关项目指导教师可获得50学时科研工作量,重点项目指导教师可获得30学时科研工作量,一般项目指导教师可获得15学时科研工作量。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省教育厅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中(与本专业相关的竞赛项目),获得一等奖,毕业设计免答辩,成绩计为优秀;获得二等奖毕业设计免答辩,成绩计为良好。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提供完善的保障、服务和支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竞赛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团队、教师或学生个人,将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设专兼职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广大教师指导学生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竞赛项目;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建设项目实施的交流平台,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网站,通过学术会议、学术沙龙、创业竞赛、创业模拟、创业沙龙等形式,组织项目学生开展创新创业交流,促进教师指导水平的提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工学院
2016年6月15日
沈阳工学院 2016年6月15日印制